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分流下岗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原单位代管,工龄连续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