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