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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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虚伪事实。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招标者向某一投标者透露标...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联合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参与市场竞争,并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和保...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不得...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 (一)谎称降价; ...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实施下列联合行为,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 (一)划定商品市场; (...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属于不正当联合行为:...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证照发放、项目审批、工程招标、产品质量鉴定、证券管...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妨碍经营者之间进...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发布命令或者设置关卡,检查、扣留、处分商品,限制外地...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背公众利益滥用行政权力,对商品进行压级压价或者抬级...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从中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本条例所涉及的市场竞争事项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调查市场竞争行为以及与...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投诉或者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通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当事人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损害的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违反第(二)项规...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以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认为有第四章所称事项存在并侵犯其利益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请求纠正,也可...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称事项存在,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本条例所涉及的事项时,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