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认为有第四章所称事项存在并侵犯其利益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请求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抽象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