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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