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