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