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以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