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