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