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