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