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生产、销售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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