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