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当事人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监督检查部门自决定受理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