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损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有权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损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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