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