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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