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协议、账册、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者证物; (三)派员前往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执行调查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者,受调查者有权拒绝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