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本条例所涉及的市场竞争事项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调查市场竞争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确认市场竞争行为的性质; (三)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