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付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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