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