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属于不正当联合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增进效益而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市场的; (二)为促进生产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三)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采取共同行为的; (四)为促进出口,相互约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 (五)为提高贸易效益,就商品进口采取共同行为的; (六)中小企业为促进自身发展,增强竞争能力,采取共同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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