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实施下列联合行为,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 (一)划定商品市场; (二)联合拒绝销售或者购买; (三)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四)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 (五)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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