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