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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