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参与市场竞争,并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个人利用投诉、舆论等各种合法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或者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经查证属实,应当对举报者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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