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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