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国际客运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报告。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增加或者停止出入境航班(含临时包机航班),应当提前72小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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