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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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口岸查验单位及在口岸从事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口岸建设、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公证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等出入...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口岸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主管口岸...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各口岸单位应当服从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裁决。 2.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对设置口岸的新建港口、码头、机场、集装箱装卸场(站)及老口岸扩建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总体建设方案时,项目主管单位必...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指办公、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不含查验设备、仪器等)建设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按照集中...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非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设置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一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口岸的文件应附下列资料: (一)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口岸查验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口岸必须经验收机关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及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检查验...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可以由批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3.  口岸查验工作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中华人民共...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口岸查验工作实行联合办公。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对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合办理查验手续。 在口岸通...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放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规定须登轮检查的情形外,海事、边检、海关、...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凡在口岸靠泊不超过24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经查验机关同意,可以同时办理入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批进入本经济特区未开放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工作,由海事部门组织有关查验单位赴现场办理。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在旅客出入境通道上设边检验证台和海关工作台,分别对旅客证件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检验检疫机关在旅客入境通道上设工作台...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对来本经济特区旅游的国际旅游船舶及游客的检查可在码头现场办理,必要时边检也可在船舶从锚地驶入码头的途中登轮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口岸查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分工,开展货物查验业务。对同一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不得重复检验、检疫和...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口岸现场的船上和仓库(堆场)内的货物需要取样进行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一次开舱(箱)取样,并及时...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进口国不要求检验、检疫的,不实行强制检验、检疫;货主需要检验、检疫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 出口货物如在产地或码头、堆场已...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工程项目的进口设备、非敏感性大宗进口商品及信誉良好企业的进口商品,以后续管理为主进行监管。由海关统一施封后转...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对外公布,接受监督。 4.  口...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本着有序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船舶装卸作业,对于国际旅游船舶和定期客货班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国际客运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综...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在港口发生堵塞时,港口应当及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作出疏港决定,各有关...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国内外的业主、客商可自行选择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持委托授权的有效委托证件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业务,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阻挠、刁难和歧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的从业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6.  法...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妨害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口岸查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勒索旅客、货主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口岸查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其非法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决定,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行业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口岸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