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口岸查验工作实行联合办公。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对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合办理查验手续。 在口岸通道和检查现场,凡经国家和省批准在口岸收取的各项规费(除关税外),可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统一收取,按规定分别返还各有关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