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放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规定须登轮检查的情形外,海事、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机关不登轮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