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批进入本经济特区未开放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工作,由海事部门组织有关查验单位赴现场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