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凡在口岸靠泊不超过24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经查验机关同意,可以同时办理入出境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