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凡在口岸靠泊不超过24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经查验机关同意,可以同时办理入出境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