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以下分别简称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船检,统称口岸查验机关)设在本经济特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对经本经济特区口岸出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实施查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