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口岸必须经验收机关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及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检查验收合格,报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对外开放。 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后,报国家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新开放的二类口岸及一类口岸扩建工程,位于开放水域内的货主专用码头、渔业码头、修(造)船厂等,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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