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设置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一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二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