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可以由批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3. 口岸查验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