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口岸;二类口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口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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