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口岸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主管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不设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其口岸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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