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三)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规划与计划; (四)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和临时航班(含包机),协助报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五)在口岸发生严重堵塞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恢复口岸正常秩序; (六)负责直通香港、澳门货柜车辆的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邮件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监管等; (八)协调处理或裁决各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九)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法律和国家安全教育; (十)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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