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口岸查验单位及在口岸从事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口岸建设、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公证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等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