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的从业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6.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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