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妨害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