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业务,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阻挠、刁难和歧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