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口岸查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勒索旅客、货主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