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决定,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