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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