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行业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