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