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 出口货物如在产地或码头、堆场已经过检验、检疫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再检验、检疫,出境时由海关核对单证放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