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毒品; (三)枪支弹药; (四)假冒伪劣商品; (五)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八)报废车辆,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九)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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