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没有固定摊位,临时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